(適用範圍)。
第一條 本飯店(館)與住宿者所訂立之住宿契約及相關約定,應依本一般條款為之,本一般條款未約定事項,應依法律或一般習慣為之。
如果酒店(館)同意的特別協議不違反法律、法規和習俗,則即使有前款規定,仍以特別協議為準。
(申請住宿合約)。
欲申請本賓館住宿契約者,應向本賓館提供下列資訊。
(1) 住宿者姓名。
(2) 停留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。
(3) 每晚房價(一般而言,根據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費率)。
(4)酒店(館)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如果在住宿期间,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,本酒店(馆)应视同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。
(住宿合約的簽訂等)。
第 3 條 住宿契約應於本賓館(旅館)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訂立。但是,如果本賓館(旅店)證明未表示同意,則不適用。
依照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契約時,請於本館指定的日期前,支付本館規定的住宿期間基本費用(超過3天時,為3天)內的申請費。
3. 如適用第 6 條和第 18 條的規定,押金應首先用於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然後用於罰款,再用於賠償,任何剩餘款項應根據第 12 條在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如未在本賓館根據第 2 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押金,則住宿合同將終止生效。但是,只有在本賓館(旅館)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時已通知客人的情況下,此條款才適用。
(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別條款)。
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,酒店(館)仍可在簽訂合約後,接受無需支付同款所述申請費用的特別協議。
2 旅館(店)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,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之申請費用,或未規定上述申請費用之支付日期者,應視為已遵守前項規定之特別約定。
(拒絕簽訂住宿合同)。
第 5 條 在下列情況下,飯店(旅館)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同
(1) 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一般條款和條件。
(2) 因滿員(員工)而無空房時。
(3) 如果認為尋求住宿的人有可能做出與住宿有關的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。
(4) 如果發現尋求住宿的人屬於下列 (a) 至 (c) 類中的任何一類:
(一) 《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不法行為法》(1991 年第 77 號法律)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的歹徒(以下簡稱「有組織犯罪集團」)。(ii) 《預防有組織犯罪集團不法行為法》(1991 年第 77 號法律)(以下簡稱「有組織犯罪集團」)第 2 條第 6 項所定義的歹徒。(iii) 幫派分子、幫派的準成員或與幫派有關的人士,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。
(b) 當它是一個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,其業務活動是由幫派或幫派成員所控制。
(c) 其人員為幫派成員的法律實體。
(5) 如果尋求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賓客造成重大不便。
(6) 若明確知道尋求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。
(7) 如果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,或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負擔。
(8)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。
(9) 屬於《群馬縣旅館條例》第 16 條規定的情況。
(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)。
第六條 住宿客人可通知本飯店(館)解除住宿契約。
若住宿合同因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(本酒店已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,并根据第 3 条第 2 款要求客人支付押金,而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),本酒店(或酒店)应根据附表 2 向客人收取违约金。在此情況下,將按照附件 2 所列規定收取罰款。但是,在本賓館(旅館)接受第 4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特別契約時,只有當本賓館(旅館)在客人接受特別契約時取消住宿契約,並通知客人有支付罰金的義務時,本賓館(旅館)才會收取罰金。
若客人未於住宿當天下午前抵達飯店(若事先已註明預計抵達時間,則於抵達時間後抵達),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契約。
(酒店(館)終止合約的權利)。
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,酒店(馆)可以解除住宿合同
(1) 如果認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,或者認為住宿者已經做出此類行為。
(2) 如果發現客人屬於以下(a)至(c)類中的任何一類:
(a) 幫派分子、黑幫分子、幫派分子的準成員或與幫派分子和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士;
(b) 當它是一個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,其商業活動是由幫派或幫派成員所控制。
(c) 其人員為幫派成員的法律實體。
(3) 如果該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不便。
(4) 如果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。
(5) 如果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,或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負擔。
(6) 因自然災害等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。
(7) 屬於《群馬縣旅館條例》第 16 條規定的情況。
(8) 在臥室內吸煙、篡改消防設備等,以及賓館(旅館)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(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事項)時。(9) 住宿客人不遵守飯店(旅館)制定的使用規則(僅限於防火所必要者)時。
本賓館(旅店)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本賓館(旅店)不向旅客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。
(登記住宿)。
客人應於住宿當日在房間內登記以下物品。
(1) 來賓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和職業
(2) 若為外國人,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。
(3) 出發日期和預計時間。
(4)酒店(館)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如果旅客打算以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,則可要求其在登記時按照前款規定預先出示。
(房間使用時間)。
第九條 客人可於下午 3 時至翌日上午 12 時使用本賓館(館)的客房。但連續住宿時,除抵達當日和離開當日外,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2 儘管有上款的規定,飯店(館)仍可接受在上款規定的時間外使用房間。在此情況下,應收取以下額外費用
(1) 超過 3 小時的房價的 1/3
(2) 超過六小時,房費的一半。
(3) 超過六小時或更長時間,全額房價。
(3. 相當於前款客房費用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 701 TP6T)
(遵守使用規則)。
客人應遵守飯店制定並在飯店內公佈的使用規則。
(開放時間)。
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的詳細開放時間應在所提供的小冊子、各處告示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提供。
(1) 食品、飲料及其他(機構)服務時數:.
b.早餐。
嘴巴 .午餐
C.晚餐。
ii.其他食物、飲料等
(2) 輔助服務設施時間:.
2. 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,可臨時變更上段所述的時間。在此情況下,將採用適當的方式通知公眾。
(支付費用)。
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應如附件 1 所列。
前段所述的住宿費用等,必須在本飯店(館)要求時以本飯店(館)授權的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。
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供其使用後,客人沒有自願入住該房間,也應收取房費。
(飯店(館)的責任)
如果本賓館(旅店)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約定時,或在違約的情況下對客人造成損害,本賓館(旅店)應賠償該損害。但是,如果該損害不是由本賓館的原因造成的,則不適用。
2. 飯店(涼亭)受涼亭責任保險保障,以防火災等。
(在無法提供合約房間時處理)。
如果本賓館(場館)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訂明的房間,應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,盡可能在同等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。
儘管有前項之規定,本賓館(旅店)仍無法找到其他住宿設施時,本賓館(旅店)將向旅客支付相當於罰款金額的賠償金,該賠償金將用於損害賠償金額。但是,如果沒有可歸咎於本賓館(旅店)的原因而無法提供房間,則不應支付任何賠償。
(處理寄存貨物等)。
如果客人故意或因疏忽而将物品、现金或贵重物品带入酒店,造成物品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、损坏或其他损失,酒店应予以赔偿。
但是,如果客人事先沒有清楚說明房間的類型和價值,本賓館將在 150,000 日元的限度內對損失進行賠償,但本賓館故意或嚴重疏忽(kan)的情況除外。
(存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)。
若客人退房後,其行李或個人財物遺留在本賓館,且已找到失主,本賓館將聯絡失主並請求指示。但是,如果物主沒有給予指示或無法找到物主,則將保留該財物七天(包括發現當天),之後將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。不過,基於衛生理由,食品可能會被處理掉。
前款情況下,本賓館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財物的保管責任,應依前條規定辦理。
(負責停車)。
客人使用本賓館的停車場時,本賓館只租用車位,不負責車輛的管理。但是,若因酒店在停車場管理中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,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(訪客責任)。
如果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對本賓館(旅店)造成損害,則相關客人應賠償本賓館(旅店)的損失。